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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
[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]  [手机版本]  [扫描分享]  发布时间:2014年2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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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

 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规范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的学术发展方向,指导中心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,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正性、公开性和权威性,依照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特设立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。

 

第二章  组成

第二条  学术委员会由9名国内知名美学与美育研究学者组成,为保障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,本校学者担任学术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三条  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2名。

第四条  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五条 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。学术委员由中心负责人提出,征得本人同意后,经中心全体会议通过,报四川省社科联审核备案。

 

第三章  职责

第六条  提高和增进中心的学术品位;设计和规划中心建设目标、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。

第七条  审批中心科研项目的立项;检查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;组织验收科研项目。

第八条  策划和推动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。

 

第四章  运行

第九条  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,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。

第十条  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,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。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一般以超过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。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生效。

 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一条 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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